《民法典》背景下对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文献综述

 2023-03-24 05:03

《民法典》背景下对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

摘要:当今商品化经济与互联网技术均呈现飞速发展的趋势,人格权商业化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显著趋势之一,这一现象打破了传统民法理论的壁垒,突破了人格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的固有现状。在人格权的财产属性与商业价值越来越凸显的前提下,如何在《民法典》指导下保护我国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成为了当前亟待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关键词:人格权;民法保护;商品化权

  1. 文献综述

杨琦在其《浅谈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中指出人格标识是人格权的重要构成。面对人格标识商品化时代发展趋势,做好人格标识商品化权明确,并积极落实相关民法保护策略,是杜绝人格权侵权行为的有效方式。各地区政府机构,需要根据民法保护中人格权的相关内容,结合人格标识商品化发展趋势,明确人格标识商品化权边界,提升民法对人格标识保护力度解决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中存在部分矛盾问题。

苏布德在《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的规范化研究》一文中探讨了明星作为一类特殊的主体,其对于商业发展的某些领域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大量的人格标识被赋予商业化价值,他们的人格权未经授权被非法利用的现象时常发生,从而对其人格利益带来了极大的市场风险。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布与实施,对明星这一类主体而言,人格权编的首次确定,对于他们而言无疑是利大于弊,该文首先对娱乐圈明星人格权商业化进行了理论概述;其次探讨了我国法律对明星人格权商业化的保护;再次指出了我国法律对明星人格权商业化保护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了完善明星人格权商业化法律保护的建议。

刘佳文在《论人格权的商品化及其法律规制》一文种指出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从事营利活动,从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肖像权人往往会就以下两方面内容提出诉求,一是自己的肖像可因合法许可他人使用取得物质收益,二是当他(她)的这种财产性权益被侵犯,他(她)又可主张肖像权被侵害的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两个主张对应其基于肖像的人格权而产生的肖像权直接商品化和间接商品化。本文探索何为人格权的商品化,其特点是什么,人格权为何会商品化,将有怎样的发展前景。

李纯在其《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民法保护研究》中以比较法为视角,结合国内外的研究成果与司法实践,对人格权商业化的民法保护模式与保护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研究,从四个部分对论题进行阐述:第一部分,阐述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民法保护的理论概述;第二部分,分析我国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三部分,探究域外典型国家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民法保护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保护的设想与建议,探寻研究我国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民法制度的本土化路径。

黄谢萍的《民法典》制定背景下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一文中主要指出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背景下,人格权经济效益越来越明显,自然人的人格权商业价值也越来越突出,大量的人格标识被赋予商业化价值,公民的人格权未经授权被非法利用,从而给公民的人格利益带来了极大的市场风险,使公民的人格权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因此,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商品化的人格权进行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人格权商品化的概述;我国现阶段人格权商品化保护状况及存在缺陷;我国对人格权商品化的完善与发展。

程啸在论《民法典》对人格权中经济利益的保护一文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尊重与保护人格权主体的精神利益,也充分保护人格权主体就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人格权要素所享有的经济利益。该文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人格权保护的人格利益;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侵害人格权中经济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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