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实证研究文献综述

 2023-03-24 05:03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律适用问题的实证研究

摘要:目前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其一,针对我国《法律适用法》中规定的“被请求保护地”一词定义的探讨;其二,结合其他国家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对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问题进行完善。因此本综述也围绕这两个中心对相关学者的观点进行了简单的整理与分析。

关键词:涉外知识产权; 侵权纠纷; 法律适用; 被请求保护地

一、文献综述

(一)关于“被请求保护地法”的认定及相关讨论

1.郭玉军与樊静在《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及其反思》中指出正确理解被请求保护地法含义成为法律适用的关键。二人在文章中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出发,对被请求保护地法的认定实践进行考察,得出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直接得出案件的审理适用我国法律的结论,缺乏具体的论证过程;第二种是直接认定涉案知识产权纠纷的被请求保护地在我国,故案件的审理应适用我国法律,但是这种方法没有对如何认定被请求保护地在我国进行说明;第三种依据的是请求侵权保护地在我国,故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适用我国法。二人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观察与统计,将当时国内对于被请求保护地法的适用现实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在认定被请求保护地法的概念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被请求保护地法”。但需要注意的是,“被请求保护地法”不等于“法院地法”,也不等于“侵权行为地法”。顾名思义,被请求保护地是指权利要求受到保护的地方。二人认为这种保护除了司法保护还包括立法保护,因此权利来源地、权利授予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最密切联系地等都可能成为被请求保护地,法院应当在案件中结合具体的情况加以判断。

2.王红庆在《中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研究》中表示被请求保护地(国)虽然源于“保护国”,但经多年的实践发展其性质已打破其起源时保护地的严格地域性带来的单一色彩,开始呈现多元化发展。在我国《法律适用法》将意思自治原则经限定后引入到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领域,“被请求保护地法”应从当事人角度看,而不是对被请求保护国法管辖权角度进行考量。一方面,经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原告考虑哪一个对自己的权利保护更有利、或诉讼成本最低、或纠纷解决得最快后作出选择,一旦选定前几者中的一个作为其权利的保护地,“被请求保护国”就被具体化,被请求保护国的实体规范将得以适用。另一方面,被请求保护国法规则已为国际公约和很多国家的立法广泛采用,可以有效解决因侵权行为地或结果地的不确定性导致的应适用的法律难确定的问题,被请求保护国法的实质也并非一定是单边冲突规范;而“这一准据法公式可有多种含义”的这种表述也有待商榷,将“被请求保护地”作为多元性连接点的定性可能更适合。

3.杨俊在《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的额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中提到《法律适用法》之所以将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原则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而没有采取传统的“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规的合理性有两方面。其一,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的是,知识产权侵权是对支配权的侵权。其二,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利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完全由法律规定,对于该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要明确的是其效力范围,也即该利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尚需知识产权效力的准据法认定。因此,知识产权侵权不适用一般的侵权行为地法,适用的是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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