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保护法益
1. 单一法益理论
黎宏认为,由于本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因此本罪保护的法益即为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国家药品标准。
2. 复杂法益理论
孙国祥、张明楷、马克昌等多数学者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复杂法益,包括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由于药品直接关系到国民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因此为了保障国民的用药安全,维护国民的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药品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建立起一套严格的药品监管制度。所以,生产、销售假药,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其中,前者是主要客体,后者是次要客体。
- 对单一法益理论的批判
从立法意图上看,虽然立法者将本罪规定在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中,但这只能说明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制度是本罪的主要保护法益,并不说明是全部保护法益。我国刑法分则虽然在大体是按照保护法益的类别进行编排,但仍存在许多罪名保护法益与所属章节法益不匹配的情况,因此在刑法分则中的位置并不能完全说明本罪的保护法益。再者,只有当某种公法益与个人法益具有同质性,能够分解成或者还原成个人法益,是促进人类发展的条件且具有重要价值时,才是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
1. 构成要件阶层
①“假药”概念的重新界定——“假药”的实质解释
根据刑法典规定,本罪的假药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问题是,是否一切属于行政法上的假药均为刑法意义上的假药?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现实中不符合公众判意的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屡见不鲜,本文认为主要的原因是司法机关机械适用刑法条文,没有对“假药”的概念进行实质解释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