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互联网技术进步促进传统金融的创新,而网络和金融融合而生的互联网金融也发挥越来越突出的作用。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首个第三方支付许可证;2012年,P2P网贷也加入到互联网金融队伍之中,平安旗下的陆金所平台推出第一单P2P贷款服务;2013年,众筹融资和互联网保险相继推出。到目前为止,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围绕四种模式展开:即以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为代表的网络支付;不同于传统借贷模式的P2P (Peer to Peer)借贷;以及众筹融资和互联网保险,它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2]。
兼具便利性和普惠性的互联网金融使人们日常生活、工作更有效率,但是,互联网在不断推动金融业创新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从而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高质量与可持续发展。如征信体系不完善,基础设施不健全,信息安全低保障,监管体系不到位[3],加之网络技术的一些固有局限造成的一些问题也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近年来,网贷平台“爆雷、跑路”等现象愈发普遍,负面舆论接连不断,投资者和借款人的热情受到严重打击,市场对这种新型金融服务的信任大幅下降。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除了金融产品本质自带的不确定性,同时也面临着更多虚拟技术上的多变性。[4]
结合文献,目前大多认为这些风险包括法律风险,监管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等:
(1)在法律风险上,张力多[5]在2015年((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及防范对策研究))
中认为,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产业,相关法律、标准和规则处于缺失状态,所以造成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业务运行中打法律的“擦边球”,生产的很多产品也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为该产业带来了诸多风险,面对风险,他建议政府监管部门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基础安全法规,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步伐,早日构建全面的互联网金融安全法律体系。
(2)在监管风险上
中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刚刚建立,还不够完善,在信息交换方面存在问题较多,基本无法实现信息共享,由于分布广,数量大的特点,加上互联网金融中违约成本较低,有关部门以及企业内部也无法有效的进行监管,给互联网金融造成了较大的信用风险。
(3)在信用风险上
目前国内已有不少征信系统,各个企业拥有自己的征信,且各个平台的数据模型,数据格式,以及信息可能并不是同一的,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且互联网金融借助网络的手段去审查用户的信用信息,其中难免会产生弄虚作假的现象[6]。胡世亮在2014年《浅析互联网金敲的风险及其有效监管》中建议:一是要建立我国完备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统一的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二是要将征信工作标准化、法制化和资源化。这可能是一项解决手段。[7]
(4)在技术风险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