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
2013年新修正的商标法,确定了新的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标准,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处以能够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一下的数额,全面地、高标准地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利益。确定商标侵权的赔偿原则从原本上衣的损害填平补偿原则变为多元化的补偿和惩罚并举的原则。法定的赔偿数额进一步提高,将赔偿数额的上限提高到三百万。目前,部分学者例如陈盼、朱琦莉等,宏观地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问题进行整体性研究,但是因为没有结合商标法自身的特点进行针对性的研究,无法凸显出商标法有别于专利权、著作权的自身特点。现有的针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有两个部分:部分学者对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进行研究,例如徐聪颖、钱玉文、冯术杰、舒缓等;部分学者对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进行研究。
本文主要研究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目前学术界研究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问题,并未对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问题给予充分的关注,例如在部分损失或者部分获利能够证明的情况下能否适用法定赔偿制度;在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标准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没有提出具有可实施性的意见。对于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问题,对现有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和评述如下:
-
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刘小鹏、杨方程、赵岚等多位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商标侵权法定赔偿领域存在法定赔偿的适用泛化、法定赔偿的考量标准不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等问题。商标权的无形性、立法的原则化、社会诚信的缺失、财会制度的不完善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问题的存在。
二、商标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
(一) 商标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的程序性确定标准
关于商标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的程序性确定标准问题,学界认为可以从提高当事人的证据搜集能力,完善证据制度等几个方面解决。
林幼吟、张筱锴认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一直是商标侵权审理案件中的重难点,并不建议设想一个固定的模式和确定的方式。而是应当从程序方面入手,鼓励和引导当事人积极收集证据、要求法官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分析、对裁判结果进行充分说理,以达到案件审理结果的合法与合理。唐力、谷佳杰建议可以从诉讼法的角度出发,通过适用要件进行规制,通过具体的效果加以完善,寻求重构商标法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陈志、赵岚、刘小鹏建议商标权人提高维权的相关能力,例如对侵权证据的搜集能力。并且在立法与司法方面,应该完善证据开示制度、证据保全制度、证明妨害制度、运用优势证据规则,使得权利人得到有力保护并且达到控制维权成本的效果。龚志英认为可以进一步引进专家证人制度,但是对专家证人的要求不必过高,具有丰富经验、接受过专业系统的训练并且接受的训练与待审案件关联度较高。在当前的语境环境下,即要求专家证人拥有法学和经济学的充分知识,在对市场和经济的充分把握中得出结论。在此基础上,赵岚认为还应该对案件审理进行繁简分流、适度采取简易程序,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杨方程建议明确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定赔偿制度中的地位,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是否适用法定赔偿,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法定赔偿。可以在以下的两种情况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一种是一方在综合考虑后主动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制度;另一种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制度。
林幼吟、张筱锴的观点中,完全地从依靠于当事人搜集证据的能力和法官的裁判说理能力。当事人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学知识,该做法对当事人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在现实中,法官的裁判说理能力参差不齐,且该做法在放弃确定标准的情况下给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唐力、谷佳杰的观点过于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陈志、赵岚、刘小鹏也存在过多地依赖当事人搜集证据的能力的问题。杨方程建议引入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适用法定赔偿制度,上文提到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本就存在法定赔偿适用泛化的问题,适用前提虚设,如果一味地引入意思自治,只会使得法定赔偿适用泛化问题更加严重。
- 商标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的实体性确定标准
关于商标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的实体性确定标准,学界认为可以从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被侵权商标的价值高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几个角度加以考量。
龚志英认为应当从商标权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侵权行为、被侵权商标的价值等几个因素来确定商标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徐聪颖认为应当从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被侵权商标的价值高低、和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商标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刘小鹏认为不仅可以从商标的价值、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来进行考量、也可以从侵权人的经营规模,包括经营场所、雇佣人数、注册资本等,侵权行为发生地等因素进行考量。毛牧然,赵凯认为在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商标价值的基础上,应当将侵权期间、侵权后果、维权的合理开支纳入考量。孙那认为应该在对商标进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区别不同类型的商标选择不同的损失核算方法。目前学界对商标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的实体性确定标准达成一致的部分是都认为要考虑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被侵权商标的价值高低、和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至于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地、被侵权商标的种类、侵权期间、维权的合理开支是否是评判标准还存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