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完善研究文献综述
摘要:本文围绕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完善研究这一主题拟展开的研究,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必要性问题、适用困境和完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国内文献评述。大多学者认可家务劳动的价值,认为应该通过立法认可后并保障其补偿权利的实现。但在如何保障家务劳动补偿的实现方面、给付以及衡量标准问题上,笔者认为,仍有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本文主要从家务劳动的价值认可和家务劳动补偿的参考因素对域外研究进行文献综述。域外国家的相关家务劳动补偿立法早于且丰富于我国,同时又经过长期的适用与检验,已然已经相当成熟。我国在完善家务补偿制度的同时也要借鉴他国的优点,以更好更快地促进我国的全面法治建设。
关键词: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家务劳动价值;给付;衡量因素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文献综述
围绕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完善研究这一主题拟展开的研究,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文献评述。
1.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必要性问题的分析研究
我们认为,离婚时对从事家务劳动而负担义务较多的一方给予经济补偿,这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实际上,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家务劳动是否真正具有经济价值,以及是否应当对其进行补偿具有较大的争议。
传统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的价值往往通过其他社会职业工作创造的成果效益体现出来,但家务劳动并不是以商品等价交换的形式存在于社会之中,所以家务劳动不具备商品交换获得经济价值的属性。换句话说就是,家务劳动不产生社会经济价值的原因在于其不属于以明码标价来兑换的商品,但在家庭中的价值是不可否认的。也有学者认为,共同财产制度本身就已承认家务劳动并已作补偿,否则,只从事家务劳动方无权分割共同财产。有学者认为不能因为家务劳动不具备交换价值就否定其价值属性。夏吟兰在《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中提出了共同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的重要性,并在《对中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社会性别分析——兼论家务劳动的价值》一文中提出将无形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从而体现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这对现实生活中妻子支持丈夫在婚姻期间学习取得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这类案例中妻子付出较多家务劳动而无法获得补偿的情况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