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商事规则,为商事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准则。
然而,由于立法技术以及商事活动自身发展规律等因素的影响,民法总则中的商事规则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对商主体制度构建的不完善、商事行为规范的缺失以及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缺陷等。
为此,本文在对民法总则中的商事规则进行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域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民法总则商事规则的具体路径,以期为中国商事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民法总则;商事规则;不足;完善;路径
#第一章相关概念解释
##1.1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编,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共计206条,确立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基本类型、民事权利的基本内容以及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等,为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础。
##1.2商事规则
商事规则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事规则以商事主体、商事行为以及商事责任为调整对象,旨在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促进商事经济的健康发展。
与一般民事规则相比,商事规则具有以下特点:
特别性:商事规则是针对商事关系的特点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灵活:商事规则注重效率和交易便利,更加灵活和务实;国际性:商事规则受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影响较大,具有较强的国际性。
##1.3不足与完善
“不足”是指民法总则中的商事规则在体系构建、内容设计以及制度安排等方面存在缺陷或漏洞,难以满足商事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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