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一)我国建立罕用药制度的必要性 国外罕用药发展已趋于成熟:国际上诸多国家已先后实施罕用药法规、制定罕用药目录以及完善罕用药相关制度,在罕用药发展上已趋于成熟。
国外的罕用药医保报销的发展也为罕见病患者带来福音,促进罕用药的发展,维护了罕见病患者的利益(Marilyn J. Field and Thomas F. Boat,2010)。
我国罕用药已得到重视,保障罕见病患者的权益: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为了响应新医改的号召有效预防控制重大疾病(新医改文件,2009),为了保障罕见病患者的权益,罕用药的发展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视(百度搜索引擎)。
我国罕见病患者众多(石磊,2013),可治药品有限,罕用药价格昂贵(辛征骏,2011),可获得性差(石磊,2013),罕用药的医保报销研究甚少。
基于我国现状,为了保障罕见病患者的权益,借鉴国外罕用药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已跃然纸上。
(二)非罕用药增加罕见病适应症后的药品报销政策有待研究 在美国,罕用药法案(Orphan Drug Act)规定,药品得到罕用药资格认定后,可获得7 年市场独占权;在欧盟,罕用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得到罕用药资格认定后,可获得10 年市场独占权。
该类药品价格将会有不同程度的上升(Eline Picavet,2011)。
非罕用药增加罕见病适应症后,既可治疗常见病,又可治疗罕见病;可是,此类罕用药在医保中是如何报销的,这值得我们研究。
二、研究意义(一)有利于提高罕用药可获得性,减轻患者负担 1、大部分孤儿药价格昂贵,原因有:孤儿药可替代性低、孤儿药市场独占权、孤儿药开发商收回成本等利益推动、未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等等;2、很多罕见病患者需要长期或终身依赖罕用药,一般家庭承担不了巨额药费;3、我国贫富差距加大,弱势群体自身医疗保险意识薄弱,依赖政府补助或救助。
以上列举的三点都限制了罕用药可获得性和罕见病可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