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日益彰显。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所必须解决的难题。
过去当谈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民刑关系时,学理上多以刑法的谦抑性为由对刑事保护优先论提出批判,认为多数情况下民法足以规制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无需动用刑事处罚。
然而,这种观点已然不符合当下加强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潮流和趋势。
为实现这一目的,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民、刑边界,也就是什么情况下构成刑事犯罪,什么情况下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其中,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又尤为特殊,这种特殊性表现为:第一,作为法益保护的最后手段,对于具有严重危害,前置法不足以提供充分保护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刑法必须发挥其补充作用;第二,在我国立法采取违法-犯罪二元主义模式的情况下,刑事保护的介入,必须实现与前置法保护的明确界分,修订所带来的实践难题,是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必然结果。
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将原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由颇为硬性的重大损失改为了较为灵活的情节严重。
这一修改无疑提升了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积极性,但相应地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本罪构成要件的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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